关于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作者: 来源: 日期:2015/11/10 16:09:00 人气:15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中小学校收费管理规定,治理教师乱收费行为,维护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及其工作(教职)人员,违反中央和省关于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向学生收费的,依照本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超越权限擅自批准或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对学生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和搭车收费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学校在职教职员工,以各种名目在校内、校外举办复习班、补习班、辅导班、实验班、实习班、提高班超常班等收取费用的;

()借征订教材、开学、升学之机,采取强制手段搭配推销或组织学生统一购买和使用教育部与省级教育部门公布的用书目录以外的教辅参考书、习题集、测试手册等各种复习资料,及各种文具用品和其他用品收费的;

()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然继续收费,或者对规定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五条:因乱收费加重学生负担,致使多次发生学生失学、辍学问题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和特别恶劣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

第六条:隐瞒、包庇袒护乱收费行为,对抵制、举报乱收费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