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龙泉外国语学校学生社团管理制度
作者: 来源: 日期:2015/11/19 9:29:58 人气:69

巴中龙泉外国语学校学生社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推进素质教育,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丰富学生第二课堂,更好地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和人才培养,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具有共同志向、兴趣爱好的同学自发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学校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参加各类社团,建设受欢迎的社团,发挥个人的特长培养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三条   指导方针:弘扬主旋律,传达正能量。开展具有思想性、学术性、娱乐性活动,丰富课余生活,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条   承认各社团章程,对某社团具有浓厚兴趣的学生,均可申请入会。(各社团每年9月中旬招新)

第五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如:仪容仪表必须合格,做事做人必须文明)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中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

()发挥少先队、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队生活。

第七条    本校学生社团受学校党总支的领导,学校团委安排具体工作,在学校相关部门的支持下,承担本校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本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自筹。如部分特殊活动相关费用需学校支持,需向学校团委递交申请。

第九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学校团委审查同意,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十条    学生社团登记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相关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部门为学校团委。

第十二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规校纪处分;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有至少一名社团负责人;

()学生社团的名称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团委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对学生社团实施学期检查;

()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学校团委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其它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学校团委审查通过。学校团委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成员会议由会员组成,成员会议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成员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修改社团章程;

第十八条   各社团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并将会议形成的决议报学校团委批准和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由学生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成员会议选举通过,经学校团委审查后产生。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二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和组成机构,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规校纪,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登记部门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二十四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五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应按照本社团宗旨,树立精品意识品牌意识,积极开展具有社团特色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活动,发挥社团自我发展、自我锻炼、自我服务的功能,为繁荣校园文化服务。

第二十八条  各社团需分别在学期初和学期末向学校团委交一份本学期的活动计划和总结以及每次活动的策划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学校团委审核并报校长批准。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学校团组织申请注销登记:

()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

()成员会议决议解散的;

()分立、合并的;

()社团被责令解散的;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三十二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不接受本条例规定或校的有关规定和指导;

()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将其解散。

()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10人的;

()社团连续一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行使及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已明确规定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各社团自行制定细则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