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党员、教师、领导党风廉政(廉洁从教)责 任 书
作者: 来源: 日期:2015/11/10 16:17:22 人气:31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为积极推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支持保证,特签订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书。

一、党风廉政建设实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部门各负其责。学校领导班子(党支部和学校校长办公会)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

二、支部书记、学校校长、执行校长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学校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主体责任

具体责任为:

()认真执行中央的“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市委“九项规定”,严肃“四风”,实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等工作。制定具体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工作计划、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深入调查研究,定期关注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工作制度。

()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本学校的领导干部、教师、职工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管好班子成员,带好队伍,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督促领导班子成员抓好自身建设和各自分管处()及相关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主动与班子成员开展廉政谈话活动。

()对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和主管部门批办事项和违纪违法案件认真组织开展检查;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着力解决好“四风”突出问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服务群众问题。

()以身作则,廉洁自律,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三、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副校长按职责分工,对分管处()及职能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主体责任

具体责任为:

()协助学校校长、执行校长、支部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积极参与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计划、制度和措施。

()与分管处室共同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分管处()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干部、教职员工的廉洁自律情况,注意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适时与分管处()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研究制定防范措,避免一般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督促分管处()认真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任务。

()对分管处()的干部进行经常性的党风党纪廉政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定期分析通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增强干部拒腐防变能力。

()以身作则,廉洁自律。

四、()负责人对所在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

具体责任为:

()协助分管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直接抓好本处()党风廉政各项工作任务。

()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的相关规定。

()加强对所在处()工作人员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做到廉洁自律,一身正气。

()认真对待教职员工和学生、家长的来信、来访,做到热情周到,切实关心、帮助、解决他们提出的合理要求。

()严格依纪依法办事,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正确行使权利    

五、中层及以上领导的责任:

1、树立榜样作用。要求老师做到的,自己应先做到。自觉带头执行上级相关的政策法规。带头学习廉政理论,加强对职工廉政文化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拒腐防变能力和勤政廉政的自觉性,并对职工的思想作风和勤政廉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发挥集体作用。涉及学校重大问题,必须提交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不得擅自主张。不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礼物,不营私舞弊。

3 、定期开展检查。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定期开展自我检查和反思,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行政业务工作的重要环节、关键岗位和相关人员实施自我重点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负有领导责任。在本人所领导下的职能范围内出现问题,领导负有领导责任。

六、普通教师

1、依法执教。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不参与赌博、封建迷信、色情或邪教活动。

2、爱岗敬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认真做好教学工作,不敷衍塞责,不无故旷课、擅离职守,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言论,不在课堂上使用通信工具。

3 、热爱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地评价和对待每一位学生,不侮辱、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单纯以学生的学习成绩来评价学生。

4、终身学习。自觉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按时参加各级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积极撰写课题与论文,与时俱进,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努力学习并掌握先进教育方法和手段,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和教育科研水平。

5、团结合作。尊重同事,正确对待竞争,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

6、尊重家长。主动与学生家长沟通联系,定期进行家访,认真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有机结合,不训斥、指责学生家长。

7、为人师表。发扬奉献精神,坚守高尚情操,廉洁从教,不搞有偿家教,不从事第二职业,不接受学生家长的宴请、礼品和礼金,不要求学生家长为自己或亲友办私事,不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不私自乱收费,乱罚款,不向学生推销商品或强迫学生购买规定书目以外的学习资料,不得为校外教育机构招生和宣传。

8、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

七、责任追究

1、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主体责任人,校级

领导班子是主体责任人,各分管处室的副校长是主体责任人,纪检监察负责人是监督责任人,党员、干部是自身党风廉政情况的直接责任人,普通教师是廉洁从教的直接责任人。

2、责任追究:

对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职责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1)单位领导班子不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不研究制定

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和实施监督;不组织开展党风廉政教育;不依法依纪查处违法违纪问题;不支持配合执纪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以及发生其他违反责任内容规定的问题,情节较轻的,责令做

出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予以组织处理。

(2)单位党政领导人员违反责任内容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追究: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以及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的;

2)对上级组织和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不依纪处理的;

3)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和恶性案件;

4)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学校领导人员,造成恶劣影响的;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不查处,或者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知情不管的;

7)不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不研究职责范围

内的党风廉政状况、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不组织检查、考核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工作;不按要求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做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责任书自签订日期生效,同时与评优、晋级、职评、师德考核、教师量化考核等挂钩。

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学校支部保存,一份由纪检监察室保存,一份由相关个人保存。

学校支部书记、校长、执行校长签名: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副校长签名:

学校处室领导签名:

学校教职员工签名: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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