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作者: 来源: 日期:2015/10/28 9:23:58 人气:48

巴中龙泉外国语学校

《教师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切实加强我校教师队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参照《国家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及《教师资格条例》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对教师的违纪违规处理分为诫勉和告诫教育、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个层次,教师违反师德建设的纪律或有关规定尚未达到行政处分程度的,应视情节给予诫勉和告诫教育;情节较强的依次给予行政处分及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规定》行政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适用于兼任行政职务)和开除。处分期分别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撤职二十四个月。教师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按新工作岗位确定工资。教师受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学校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应聘等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解除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教师在处分期间没有明显改正或屡犯的,可以适当延长处分期限或加重处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诫勉教育一次:

(一)不尊重学生,讽刺、挖苦学生的;

(二)在课堂上抽烟或使用通讯工具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接受家长宴请的;

(四)不能认真听取家长正确意见和建议,训斥或指责学生家长的;

(五)语言不文明,在教学或工作场所讲粗话、脏话、低俗话的;

(六)不注意教师形象,穿拖鞋、背心、无袖衫、透明装、超短裙或奇装异服等进入教学场所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告诫教育一次:

(一)诫勉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没有造成后果的;

(三)上班前饮酒的;

(四)参与违规补课和有偿家教,情节较轻的;

(五)不备课或无教案上课的;

(六)在工作时间打牌、打麻将、玩电子游戏的;

(七)未经批准到校外兼课的;

(八)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接受家长礼品、礼金的;

(九)有公开歧视学困生言行的;

五、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告诫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二)经常迟到、早退、不遵守工作时间,影响工作的;

(三)在课堂上吸烟或使用通讯工具的;

(四)言谈举止不文明、服饰不得体,有损教师形象,影响较坏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的;

(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后果的;

(七)组织学生违规补课或有偿家教,情节严重的;

(八)参与不健康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商品和保险等谋取私利的;

(十)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接受学校安排工作,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

六、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评优、晋级和评定职称“一票否决”,情节严重的调离教师岗位,两年内不得聘任教师岗位,并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一)在课堂等公开场合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对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公开诋毁学校学校教师个人的;

(三)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宣传、从事邪教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五)体罚学生,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

(六)组织和参与有偿家教、违规补课,向社会力量办班介绍学生补课并收取回扣,屡教不改的;

(七)因私擅自停课、放假的;

(八)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影响恶劣的;

(九)违反规定向学生推销作业本、练习册和教辅类材料,屡教不改的;

(十)在考试工作中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

(十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履行教师职责、处理不当,出现严重的教育教学事故、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撤职和撤消教师资格处分;情节十分恶劣造成严重影响的,解除聘用合同。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思想观念的;

(二)有师生恋情节的;

(三)品行不良,性侵害学生的;

(四)体罚或侮辱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受到记大过以上处分,拒不改正的;

(六)触犯刑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教师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教师违反规定,给予诫勉和告诫教育由学校作出决定,由学校行政部门备案;由群众向市教育行政部门举报并经查实或教育行政部门在检查工作中发现教师违反规定应给予诫勉和告诫教育的,由查实和发现的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

十、给予教师诫勉和告诫教育,学校应与被诫勉或告诫教育的对象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并下达《诫勉或告诫教育通知书》和《诫勉或告诫教育记录表》,《通知书》和《记录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给本人,一份存入其人事档案,一份存入学校。

十一、教师对给予的违纪教育和行政处分不服的,可在接到违纪教育通知书或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校长办公会议提出申诉。

十二、受诫勉教育一次的教师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受诫勉教育二次或告诫教育一次的当年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一年内被诫勉教育二次以上或告诫教育二次的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等次。

十三、受到行政处分教师的评先、评优、晋升职称、聘用与否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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